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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四海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2168****53X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104民初2115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19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建军、赵素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恒丰银行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523计算利息,月罚息利率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被告寇守忠、张文敏、李树全、张文珍、张文军、孙玉芝、张禹、四海公司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建军、赵素清负担;被告寇守忠、张文敏、李树全、张文珍、张文军、孙玉芝、张禹、四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确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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