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虞公(百)行罚决字[2020]021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上虞春晖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将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8日中午,绍兴上虞春晖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前台登记工作人员孙某隆,未将住宿在8809号房间旅客李某的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上虞春晖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9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百官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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