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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市卫公罚【2019】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上虞春晖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违反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案于2019年8月5日终结调查。经进一步询问和调查取证,现查明,2019年8月1日,当事人未对场所内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违法。现本机关依据《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500-5000元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工商银行网点(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211012029200059719,缴款网点详见附件2),缴款时务必携带并出示本决定书及送达回执。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9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6
    决定机关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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