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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63****44X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民再85号
    案号 (2019)鲁1525执13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7
    发布日期 2020-05-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民终2539号民事判决和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二、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先虎支付工程款2063501.99元;三、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先虎返还钢管13428根、油托2834个、十字卡22487个、接卡3918个(具体规格详见2015年4月27日《进场钢管及卡具出场与结余》);四、李先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付的水泥支撑款及马镫款14160元、塔吊租赁费124400元;五、驳回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李先虎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20218元,由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578元,李先虎负担1640元;反诉受理费17073元,由李先虎负担6766元,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3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218元,由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578元,李先虎负担1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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