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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律文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30204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0103民初2122号
    案号 (2017)内0103执12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回民法院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3
    发布日期 2017-10-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蒙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6395165.78元; 二、被告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蒙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6395165.78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6年8月17日止); 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蒙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6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蒙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1990元,由被告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56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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