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律文秋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563****44X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25民初1017号 |
案号 | (2017)冀02执136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8 |
发布日期 | 2017-08-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尚欠原告王克民的工程款698618元。并自2017年1月2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至清偿之日止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0元,由原告王克民担负747元,由被告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担负5393元。由被告担负部分原告已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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