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0276****323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2民初3696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5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993405.45元,利息3330984.14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8日),以上合计18324389.59元及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江苏申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网红、吉年英、陈晓勇、徐婷婷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1746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7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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