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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276****323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02民初3179号
    案号 (2019)苏1202执10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8
    发布日期 2019-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长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0元、利息人民币132436.53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及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原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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