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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网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1093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姜商初字第00842号
    案号 (2016)苏1204执26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8
    发布日期 2017-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泰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毛华货款1618648.88元、违约金300000元,合计1918648.88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68元,依法减半收取1103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201101040668868,行号:103312820114)。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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