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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0]第3208030202010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处以进货总额2674.44元(RMB贰仟陆佰柒拾肆元肆角肆分)8%的罚款,计人民币213.95元(RMB贰佰壹拾叁元玖角伍分)。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2
    决定机关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