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8)甬海生态六决字第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招海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7月26日22时42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南路与南苑街交叉口东北侧的宁波市海曙区气象路地段HS**-**-***/***地块I标段建设工地时,发现该工地正在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2018年8月9日,本机关以涉嫌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为由予以立案,并展开进一步调查。 本机关现查明,2018年7月26日22时42分,被处罚人宁波招海置业有限公司在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南路与南苑街交叉口东北侧的宁波市海曙区气象路地段HS**-**-***/***地块I标段建设工地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施工的噪音主要由挖掘机平整场地产生。经现场测试,该工地夜间施工的噪声已超过国家标准。经核实,其并未办理《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证》。另查明,被处罚人之前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行政处罚过。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宁波招海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鉴于被处罚人之前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行政处罚过,具有从轻情节,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29 |
决定机关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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