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穗越工商处字[2020]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673292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3001单元经营范围:批发业根据我局收到的关于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下属报纸《老人报》发布违法广告“拜博口腔”、“穗华口腔”、“夕阳红口腔”和“博士名医大讲堂”的举报线索,我局于2019年12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8日、4月10日、4月15日、4月17日、4月22日、4月24日、5月8日、5月13日、5月15日、5月20日、5月22日、7月10日、7月15日、7月17日、7月22日、7月24日、9月16日、9月18日在报纸《老人报》上发布18则“拜博口腔”违法广告,于2019年7月1日、7月8日、7月15日、7月22日在报纸《老人报》上发布4则“穗华口腔”违法广告,于2019年2月25日、3月11日、4月3日、4月10日、5月6日、5月15日、5月27日、6月3日、6月17日、7月1日、7月8日、7月29日、8月5日、8月7日、8月12日、8月14日、8月26日、8月28日、9月2日、9月4日、9月9日、9月16日、9月18日、9月23日在报纸《老人报》上发布“夕阳红口腔”违法广告24则,于2019年8月14日在报纸《老人报》上发布“博士名医大讲堂”违法广告1则,上述合计47则违法广告共计收取广告费用11475元。具体情况如下:(一)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审查当事人在报纸《老人报》上发布的上述18则“拜博口腔”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与当事人提交的粤(A)广(2019)第43号及粤(A)广(2019)第102号《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发布的广告发布内容不一致;上述4则“穗华口腔”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与当事人提交的粤(A)广(2019)第197号《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发布的广告发布内容不一致;上述24则“夕阳红口腔”和1则“博士名医大讲堂”广告均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无法确定与其所提交的粤(A)广(2018)第48号、粤(A)广(2019)第149号、粤(A)广(2019)第308号《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间的相关性,且上述广告内容与当事人提交的《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批内容并不一致。故对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所提交的《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予认可,认定其在《老人报》上发布的上述“拜博口腔”“穗华口腔”“夕阳红口腔”和“博士名医大讲堂”广告为未经审查的广告。(二)发布的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当事人在报纸《老人报》上发布的上述18则“拜博口腔”广告,广告中出现对患者“张阿姨”、“周女士”、“张大妈”、“64岁牛大伯”、“73岁苏伯”、“76岁金大爷”等接受种牙的描述;上述4则“穗华口腔”广告,广告中出现对患者“68岁的沈先生”和“68岁的何阿姨”接受种牙的描述,并出现“托举哥”周冲、“中国好人”尚丙辉、“全国道德模范”赵广军的形象;上述24“夕阳红口腔”广告,广告中出现患者“刘阿姨”接受治疗以及患者“荔湾区陈伯”接受检查的描述;上述1则“博士名医大讲堂”广告中出现“王远勤”专家的形象。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关于广州市老人报涉改制变更事项的函》、《报纸出版许可证》、《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法人黎小平的《居民身份证》、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授权委托书》1份;2.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为粤(A)广(2018)第48号、粤(A)广(2019)第43号、粤(A)广(2019)第102号、粤(A)广(2019)第149号、粤(A)广(2019)第197号、粤(A)广(2019)第308号的《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各1份;3.当事人提供的《老人报》稿件刊登书(2019年2月20日、4月26日、5月3日、5月26日、6月25日、6月26日、7月8日、7月29日、8月2日、8月12日、9月1日)复印件11份;4.当事人提供的收取广告费用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22550923、№22550925、№29569007)复印件3份,及№35336910发票底单打印件1份;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2日、5月27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6.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证据复制(提取)单》(编号:[0201912040000001]证明01——[0201912040000001]证明04、[0201912040000001]拜01——[0201912040000001]拜18、[0201912040000001]夕01——[0201912040000001]夕24、[0201912040000001]穗01——[0201912040000001]穗04、[0201912040000001]雅01)共51张。本局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拜博口腔”“穗华口腔”“夕阳红口腔”和“博士名医大讲堂”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4
    决定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