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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越工商处字[2018]28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67329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观绿路43号601房法定代表人:黎小平注册资金:壹亿元成立日期:2009年4月16日经营范围:批发业2017年11月13日、11月14日、12月21日、2018年1月4日、2月7日、3月13日广州市工商局接到广州市食药监局转交的关于《广州文摘报》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线索;2017年11月13日,广州市工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广州文摘报》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线索;以上共7条线索分别转来本局处理。通过与12315、法规科等科室的协商,我所将以上线索进行并案处理。2018年1月4日,本局对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观绿路43号601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在其注册地址正常经营。以上线索提及的2017年8月24日3版、9月21日3版、9月28日3版发布的“五味安神颗粒”广告;2017年8月14日3版发布的“彝祖芯方牌舒心颗粒”广告;2017年8月31日3版、9月14日5版、10月18日3版发布的“紫灯胶囊”广告;2017年4月10日4版、5月8日7版、5月15日7版、5月22日7版、6月7日7版、6月19日4版发布的“汇元肾宝片”广告;2017年11月2日5版、11月13日7版发布的“滑膜康牌痛就贴”广告;2017年12月4日7版、12月14日7版发布的“熊胆粉”广告;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承认上述这些广告都是由他们公司进行发布的。以上广告涉嫌存在广告内容与广告批文不符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18年1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间,当事人通过自有的《广州文摘报》,受杭州启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广告主委托发布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共17条。经审查,当事人在《广州文摘报》2017年8月24日3版、9月21日3版、9月28日3版发布的“五味安神颗粒”广告;2017年8月14日3版发布的“彝祖芯方牌舒心颗粒”广告;2017年8月31日3版、9月14日5版、10月18日3版发布的“紫灯胶囊”广告;2017年11月2日5版、11月13日7版发布的“滑膜康牌痛就贴”广告;2017年12月4日7版、12月14日7版发布的“熊胆粉”广告,广告内容与广告批文一致。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发布的以上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存在广告违法行为。经审查,当事人在《广州文摘报》发布的“汇元肾宝片”食品广告,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广告审查,当事人发布上述食品广告存在出现了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广州文摘报》2017年4月10日4版、5月8日7版、5月15日7版、5月22日7版、6月7日7版、6月19日4版发布的“汇元肾宝片”广告,广告中所宣传的产品真实名称为“牡蛎杜仲雄花压片糖果”。该产品属“压片糖果”类食品,却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名称“肾宝片”做广告宣传,且广告中使用“男士养生”等易误导消费者的用语。以上共发布6条广告,合计广告费720元。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报纸出版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等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关于文化体制改革出具的《证明》原件;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认刊书》、广告费发票复印件、广告批文、实际发布在《广州文摘报》上的广告内容;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广告主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在《广州文摘报》上发布食品广告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以及《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构成发布食品广告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广告费720元;二、罚款25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11
    决定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