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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越工商处字[2017]6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67329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观绿路43号601房法定代表人:黎小平注册资金:壹亿元成立日期:2009年4月16日经营范围:批发业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交以及群众举报的关于《广州文摘报》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线索共5条,以上线索分别转来我局处理,我局将以上线索进行并案处理。2017年6月14日,我局对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观绿路43号601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在其注册地址正常经营。以上线索提及的2017年3月9日4版、3月27日9版、4月17日9版、5月4日7版、5月15日4版发布的“三也真品”蜂胶硒软胶囊广告;2016年12月15日3版、2017年2月16日3版、2月23日3版、2月27日3版、3月13日3版、3月23日9版发布的伏羲牌前列腺治疗仪广告;2017年2月16日9版、3月2日9版、3月6日7版、3月23日24版、5月4日24版、5月29日24版发布的侯氏仙草磁疗疼痛贴广告;2017年3月27日24版、4月27日24版、6月5日24版、6月22日24版发布的侯氏仙草远红外贴广告;2017年3月9日7版、4月6日7版、4月20日9版、5月29日7版发布的问康堂牌远红外椎痛贴广告;2017年3月9日9版、4月6日9版、6月8日7版发布的健奥高精准全自动语音播报臂式电子血压计广告;2017年2月16日5版发布的龙起涩香(医用生物敷料栓)广告;2017年3月2日11版发布的中科牌睡的香胶囊广告;2017年3月27日7版发布的桑娃补肾丸(小蜜丸)广告;2017年2月16日5版、4月13日3版发布的龙起涩香牌医用生物敷料栓;2017年5月25日3版、6月8日5版、6月22日3版发布的桂龙药膏广告;2017年6月19日7版、7月6日7版、7月17日7版发布的滑膜康牌痛就贴;2017年4月6日3版、4月20日3版、4月24日3版、5月4日3版、5月11日3版发布的玄极治疗仪、2017年2月23日9版、3月23日23版发布的科明SOD胶囊广告;2016年11月3日7版、11月17日9版、2017年2月16日7版、3月2日7版、3月16日7版、4月13日7版、6月1日7版、6月15日9版、6月29日7版发布的知福牌沙苑子胶囊广告;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承认上述这些广告都是由他们公司进行发布的。以上广告涉嫌存在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和广告内容与审查内容不符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17年6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间,当事人通过自有的《广州文摘报》,受深圳市三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水市飞鸿医疗电器有限公司、郑州仙人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广告主委托发布了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共54条。经审查,当事人在《广州文摘报》发布的上述54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其中42条广告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广告审查,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当事人未在医疗器械广告中标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广州文摘报》2017年3月9日9版、4月6日9版、6月8日7版发布的“健奥高精准全自动语音播报臂式电子血压计”医疗器械广告,广告内容中未标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内容全篇宣传产品的促销活动,与广告批文不符,但并未涉及到产品的任何功效作用。广告篇幅较小,发布广告数量较少,影响不大,相关提示用语和禁忌用语都有标示。以上共发布3条广告,合计广告费450元。二、当事人在其自营的《广州文摘报》上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广州文摘报》2017年3月9日4版、3月27日9版、4月17日9版、5月4日7版、5月15日4版发布的5条“三也真品蜂胶硒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机关批准,未取得《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广告发布费合计750元。三、当事人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把与广告批文不符的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在其自营的《广州文摘报》上进行发布《广州文摘报》2016年12月15日3版、2017年2月16日3版、2月23日3版、2月27日3版、3月13日3版、3月23日9版发布的“伏羲牌前列腺治疗仪”医疗器械广告;2017年2月16日9版、3月2日9版、3月6日7版、3月23日24版、5月4日24版、5月29日24版发布的“侯氏仙草磁疗疼痛贴”医疗器械广告;2017年3月27日24版、4月27日24版、6月5日24版发布的“侯氏仙草远红外贴”医疗器械广告;2017年3月9日7版、4月6日7版、4月20日9版、5月29日7版发布的“问康堂牌远红外椎痛贴”医疗器械广告;2017年3月27日7版发布的“桑娃补肾丸(小蜜丸)”药品广告;2017年2月16日5版、4月13日3版发布的“龙起涩香(医用生物敷料栓)”医疗器械广告;2017年3月2日11版发布的“中科牌睡的香胶囊”保健食品广告;2017年5月25日3版、6月8日5版、6月22日3版发布的“桂龙药膏”药品广告;2017年6月19日7版、7月6日7版、7月17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04
    决定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黎小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