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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城法(经)罚字[2019]第210031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锦磊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5月22日10时40分,本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林街664号门前人行道时,发现当事人杭州锦磊贸易有限公司将共享电踏车投放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林街664号门前人行道上。当事人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林街664号门前人行道共投放了二处共享电踏车,共计伍拾辆。经现场测量,一处投放二十二辆,占用人行道10.5平方米,长7米,宽1.5米;另一处投放二十八辆,占用人行道13.5平方米,长9米,宽1.5米。两处共计占用人行道为24平方米。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审批手续。依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千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8
    决定机关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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