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邹晓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019530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1民初6967号 |
案号 | (2017)京0101执82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22 |
发布日期 | 2018-06-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中卫远大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借款本金三百八十九万三千五百零五元三角四分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十八万四千七百二十三元五角,自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邹晓峰、被告杨涌波对被告北京中卫远大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邹晓峰、被告杨涌波在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中卫远大医药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四万四千六百八十六元(含保全费五千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中卫远大医药有限公司、被告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邹晓峰、被告杨涌波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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