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莘县莘洲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52266****53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522民初3167号 |
案号 | (2022)鲁1522执11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莘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莘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5-06 |
发布日期 | 2022-06-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山东高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工程款1031392.13元及利息(利息按所欠原告工程款1031392.13元为基数,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0年8月10日(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待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2.被告山东高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按照拖欠的工程款1031392.13元为基数承担月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从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待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3.原告山东东正钢构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款范围内对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被告高威、莘县莘洲贸易有限公司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判决书第二、三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待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14083元,由被告山东高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高威、莘县莘洲贸易有限公司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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