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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中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679****47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阳商初字第00058号
    案号 (2021)苏0206执恢4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中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301256.9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其中256933元自2015年3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无锡中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水电押金73649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5年3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无锡中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无锡12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办公区、售楼大厅及三期样板房的服务费1392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四、驳回德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60元,减半收取计6030元,由德良公司负担2280元、中富公司负担3750元。该款已由德良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中富公司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德良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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