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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中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23284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阳民初字第00261号
    案号 (2016)苏0206执26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8
    发布日期 2017-01-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中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冠杰公司工程款2093905.8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75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富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冠杰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中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冠杰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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