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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70072****2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81民初1049号
    案号 (2020)苏1081执9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被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仪征市月塘镇贵鸿玻璃钢制品厂货款人民币30105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6元,依法减半收取2908元,由被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16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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