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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齐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福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08392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民初字第1059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南执字第000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15
    发布日期 2015-0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虚假诉讼规避执行,虚假仲裁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青岛齐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云霞逾期办证违约金,以860136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70%计算,自2011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2013年3月5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元,由被告青岛齐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8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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