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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768****885R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7民初5346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59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3
    发布日期 2021-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贵州国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334,554元; 二、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国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334,55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450,0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贵州国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50,0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贵州国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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