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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北方互动电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00058****40XL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2民初12424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恢18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北方互动电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周传凯借款1,362,000元; 二、被告辽宁北方互动电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周传凯借款利息,以262,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16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0日起、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 三、被告营口龙腾电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辽宁北方互动电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220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24,220元均由被告辽宁北方互动电视有限公司、营口龙腾电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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