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北方互动电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00058****40X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4045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64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日期 | 2019-10-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辽宁北方互动电视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支付尚欠代理费和分成收益共计37225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辽宁北方互动电视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分别以80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6日起计算至2013年11月28日;以4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5日;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27500元为本金,从2012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85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592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592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96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652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652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26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46元,由被告辽宁北方互动电视有限公司负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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