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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原金博科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71****49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民初3104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37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0-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裴治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290万元及截至2018年11月23日的利息70283.79元、罚息和复利443441.9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还本金2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和复利(以未还利息70283.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 二、被告裴治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胡秀红、太原金博科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裴治纲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就被告太原市中小企业工贸联合会出质的户名为“太原市中小企业工贸联合会”账号为68130159200000012、68130159200000029的保证金和风险金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1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裴治纲、胡秀红、太原金博科电子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小企业工贸联合会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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