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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原金博科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裴治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98944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瑞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781执1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3
    发布日期 2016-07-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原金博科电子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省新顿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26703.72无及其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二、案件受理费276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666元,由被告太原金博科电子有限公司、裴治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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