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金锋房地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詹鹏飞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9633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宁民初字第39号 |
案号 | (2015)宁执字第002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3-31 |
发布日期 | 2015-07-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福建金锋房地产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40万元。二、上述款项被告福建金锋房地产有限公司承诺于2015年3月19日前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40万元,剩余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分三期偿还,即第一期于2015年4月19日前支付300万元,第二期于2015年6月19日前支付300万元,第三期于2015年8月19日前支付300万元。三、若被告福建金锋房地产有限公司未能按调解书第二项约定的任何一期如数向原告缪林锦支付相应的款项,原告有权申请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被告福建金锋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按照借款本金人民币940万元(扣除本协议期间支付额)一次性支付。如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含房产过户费、税费),由原告负担。四、原告缪林锦对被告福建金锋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福安市城区阳头广场北路6号水岸明珠1幢2层B01号写字楼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安房他证福安字第002014259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88939元,减半收取为44469.5元,由原告缪林锦与被告福建金锋房地产有限公司各负担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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