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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忻城县兴城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崇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2185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305民初2846号
    案号 (2018)桂0305执15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7
    发布日期 2018-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忻城县兴城石材有限公司支付桂林特邦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3.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7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30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EMS快递费3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931元,由原告负担300元,由被告负担5631元。 上述给付义务,由义务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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