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忻城县兴城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崇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02185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132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桂1321执1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26 |
发布日期 | 2017-11-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忻城县兴城石材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李海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失业保险金共计105433.42元,扣除原告已支付1600元,还应支付103833.42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忻城县兴城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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