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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忻城县兴城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崇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2185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132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桂1321执1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6
    发布日期 2017-1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忻城县兴城石材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李海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失业保险金共计105433.42元,扣除原告已支付1600元,还应支付103833.42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忻城县兴城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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