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神之水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466****1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4880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62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广州神之水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余勇强、吴小岚支付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当月应付租金20593元为基数,按实际欠付天数的每日2%的标准计付),其中每月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当月应付租金总额20593元。二、驳回原告余勇强、吴小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广州神之水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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