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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吉鑫源电动车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晓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97106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802民初369号
    案号 (2017)皖0802执3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2
    发布日期 2018-01-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晓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汪国军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年利率不超过24%)。 二、被告夏建国、刘李程、姚辉、安徽吉鑫源电动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4100元,由被告夏晓源、夏建国、刘李程、姚辉、安徽吉鑫源电动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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