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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崇阳县青山钒铁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代许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7619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殷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殷法执字第005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殷都区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25
    发布日期 2016-1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崇阳县青山钒铁工贸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法律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宏轩律师事务所代理费8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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