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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市监罚字〔2021〕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6
    决定机关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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