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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川市惠迪再生原料物流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88379****01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803民初1696号、(2019)粤08民终1927号
    案号 (2019)粤0803执18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19-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川市惠迪再生原料物流园有限公司、李小玲及陈永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同陈凯借款本金1010002.62元及利息19997.38元,并按照年利率24%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0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同陈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15182.4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吴川市惠迪再生原料物流园有限公司、李小玲及陈永红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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