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川市惠迪再生原料物流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国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7748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891执234号 |
案号 | (2017)粤0891执恢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湛江市东盈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64999.77元、利息3426.61元及罚息150511.93元,合计5118938.31元(后续罚息以本金4964999.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从2016年3月2日起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对被告吴川市惠迪再生原料物流园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吴川市大山江街道白务岭工业小区面积为6287.9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府国用(2012)第00500号]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吴川市惠迪再生原料物流园有限公司、何东、黎莉对被告湛江市东盈贸易有限公司的以上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吴川市惠迪再生原料物流园有限公司、何东、黎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湛江市东盈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32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52632元,由被告湛江市东盈贸易有限公司、吴川市惠迪再生原料物流园有限公司、何东、黎莉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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