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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川市惠迪再生原料物流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88379****01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883民初411号
    案号 (2020)粤0883执恢1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1-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吴川市浩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105029.45元(截至2016年2月17日止),并支付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所欠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的利息; 二、被告吴川市惠迪再生原料物流园有限公司、深圳盈泓伟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朱生、徐英平、龙静华、王康帝、杨国忠、李小玲、王坤、潘俊莉、杨秋、黄丽林、张凯彦、叶春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支行在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借款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吴川市惠迪再生原料物流园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吴川市大山江街道白务岭工业小区的面积为27031.8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府国用(2007)第00993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61800元,由被告吴川市浩翔贸易有限公司、吴川市惠迪再生原料物流园有限公司、深圳盈泓伟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朱生、徐英平、龙静华、王康帝、杨国忠、李小玲、王坤、潘俊莉、杨秋、黄丽林、张凯彦、叶春艳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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