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8)善综执字[11]0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西塘智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实,2018年8月30日夜间,被处罚人在未取得处置建筑垃圾许可文件的情况下,雇佣刘辉清运西塘八九间项目工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嘉善县干窑镇庄驰路东菱科技园门前及嘉善县干窑镇俞曹路野牛工具新建厂址东侧,因未能出示处置建筑垃圾的许可文件,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案发后,本局执法人员对案发地嘉善县干窑镇庄驰路东菱科技园门前及嘉善县干窑镇俞曹路野牛工具新建厂址东侧、建筑垃圾来源地嘉善县西塘镇贞观路里仁港桥西北侧西塘八九间项目工地进行勘查。经勘查,案发地、来源地的建筑垃圾成分相同,均为泥土、水泥块、木板等。经查实,截至案发时,共计运输建筑垃圾4车次,合计体积约27立方米,且未办理相关许可。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构成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29 |
决定机关 |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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