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4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认可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作业;作业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应当由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共同评估确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产生的影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会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共同采取必要的应急安全保护措施,并根据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向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的规定,另经查证,被查处后,当事人在被查处后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出具了承诺书,具有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现根据《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作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要求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按照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认可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施工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元整(¥88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3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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