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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0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0年11月17日9时开始,当事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西湖区保俶北路59号浙江师范大学杭州校区特教综合楼项目工地东门出入口处将污水废物扫入雨水口。经查,当事人工地内的工人在给进出车辆进行冲洗,冲洗流出的污水流至东门外保俶北路的车行道上,一名工人使用扫帚将污水扫入车行道上的雨水口,该雨水口是市政雨水口。被查处后,当事人于当日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的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现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51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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