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07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2020年10月28日01时30分,当事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西湖区文二路125号浙江师范大学杭州校区特教综合楼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夜间施工。经检查,现场有施工人员在操作挖掘机进行装卸施工,队员在该工地西侧场界外一米处进行检测,测得现场总噪声值为65.2dB,队员现场叫停施工后测得背景噪声为61.1dB,经修正后得63.2dB,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55dB的排放限值,超标8.2dB。经核实,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7日23时开始施工,其夜间施工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被查处后,当事人停止了施工作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曾于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10月28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10次,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故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75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