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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0年8月11日8时35分,当事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西湖区保俶北路59号工地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经查,当事人在其工地内设置有分类垃圾桶,其中桶身上印有“有害垃圾”标识的红色桶内投放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和纸板、可乐瓶等可回收物。按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行为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被查处后,当事人于当日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第三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故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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