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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民航集团新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2****39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琼民初51号
    案号 (2020)琼72执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0
    发布日期 2020-04-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深圳市民航集团新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偿还《还款协议》(中国华融海南Y21170013-2号)项下重组债务人民币2.56亿元及其2018年9月28日以后的违约金、重组宽限补偿金、重组宽限补偿金的违约金(违约金、重组宽限补偿金、重组宽限补偿金的违约金三项合计以年利率24%的标准,以实际欠付的重组债务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限被告深圳市民航集团新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支付《还款协议》(中国华融海南Y21170013-2号)项下2018年9月28日之前的重组宽限补偿金7719000元及其违约金32902.76元,合计7751902.76元; 三、限被告深圳市民航集团新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 四、如被告深圳市民航集团新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深圳市恒盈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虎门镇港口路黄河商业城第七层12601.0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600487361)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如被告深圳市民航集团新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深圳民航机场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民航集团实业有限公司1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如被告深圳市民航集团新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惠州市锦昌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市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如被告深圳市民航集团新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深圳民航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天利航空科技实业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QX2016082901项下截至2017年5月25日应收账款51462003.57元、与中国天利航空科技实业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QX2017012001项下截至2017年5月25日应收账款217080738元、与广东华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20161202-01项下截至2017年5月25日应收账款16588745.35元、与广东华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20170215-08项下截至2017年5月25日应收账款79955379.99元、与广东华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20170712-05项下截至2017年9月8日应收账款22373969.8元优先受偿; 八、被告深圳民航机场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民航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民航集团新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九、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9576.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4576.23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已预交),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负担244576.23元,由被告深圳市民航集团新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盈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民航机场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锦昌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民航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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