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玖禧鸿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81874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7民初3547号 |
案号 | (2019)苏0507执7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发布日期 | 2019-04-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州玖禧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013354.66元、逾期付款利息28226.27元,合计人民币5041580.93元,并支付以工程款5013354.66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0282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2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9233元,由被告苏州玖禧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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