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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税二稽罚[2021]41
    违法行为类型 瑞安市天驰鞋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公司2015年至2018年与温州市柏辉进出口外贸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情况下,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4份(金额共计16557256.12元,税额共计2804417.88元),并收取手续费1548933.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上述虚开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548933.9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1
    决定机关 温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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