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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瑞市监处字〔202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标注“”标志的鞋1170双);二、处罚款526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6
    决定机关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运孩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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