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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7041563
    执行依据文号 (2007)外民二初字第2743号
    案号 (2022)黑0104执恢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日期 2022-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英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胡秉辉拖欠货款141937.13元;二、被告张英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按照日息万分之二点一利率标准计算给付原告胡秉辉自2007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欠款之日止利息(本金141937.13元);三、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中被告张英凯应履行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被告一分公司、市建一公司的其他诉讼主张。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邮寄费48元由被告张英凯负担,此款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对此款给付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039元由被告张英凯负担,此款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对此款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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