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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012****563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10民初9646号
    案号 (2021)黑0110执29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夏文金工程款1 004 609.93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夏文金工程款1 004 609.93元的逾期利息(以1 004 609.9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 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 225元,由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一并给付原告夏文金。 (2021)黑01民终191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50元,由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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