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0012****563F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民终9525号 |
| 案号 | (2020)黑0110执59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黑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9)黑0110民初1104号 一、被告曹景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叶元志货款405 944元; 二、被告曹景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叶元志违约金121 783.2元; 三、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对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承担款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 077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曹景彬、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负担。 (2019)黑01民终952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38.64元,由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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