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刘兵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0012****563F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香民四初字第117号 |
| 案号 | (2020)黑0110执恢48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0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黑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常金波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刘少 平劳务费1 725 857.9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常金波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刘少平劳务费1 725 857.9元的逾期利息(自“承认”上记载的第一次付款次日,即2013年12月31日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最后一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条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常金波反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 549元(刘少平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常金波承担20 549元;反诉费2 600元(常金波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常金波自行负担;公告费260元、邮寄费96元(刘少平均已预交),均由被告(反诉原告)常金波承担。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对上述诉讼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被告常金波、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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