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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三卫水罚〔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城南水厂)未取得集中式供水但卫生许可证擅自对外供水的行为,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之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关于“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违法程度:较重;情节后果: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裁量幅度:罚款3506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结合本案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城南水厂)未取得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于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5月10日擅自对外供水,在我局检查后,该水厂已处于申请阶段,故决定对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城南水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元(¥3800.00)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4
    决定机关 三门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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